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

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獲發以下牌照的車輛:

(a) 私家車;

(b) 私家小巴;

(c) 私家巴士;

(d) 輕型貨車;

(e) 中型貨車;或

(f) 重型貨車。

任何人不得允許或容受獲發私家車、私家小巴或私家巴士牌照的汽車,為了出租或取酬而停車候客或來回兜客。

作者: 伍家賢律師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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