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在車輛廢氣測試中心開放營業的時間,進入任何車輛廢氣測試中心,並在出示其授權書後:(a) 視察任何就汽車測試所備存或保存的紀錄、簿冊或文件,以及取得該等紀錄、簿冊或文件的副本;(b) 視測試任何用以測試汽車的裝備;及(c) 觀察及監管任何汽車的測試。任何人妨礙公職人員執行所訂職責,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