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意轉讓(保障債權人)條例,頂手購入的人要就上手的債項負上責任,對於很多債權人來說,都不知道有這條法例來保障他們,眼見有關商號關門大吉,新老細又聲言生意已經頂手,上手的人已經不知去向,債權人便以為血本無歸,但有了這法例保障,債權人在上手老細走佬的情況下,還可追討新頂手的人。話雖如此,法例同時提供方式,讓新頂手的人可以有權不負責上手的債項,方法是將生意轉讓這個事實,刊登憲報之上,憲報被視為一份公眾告示,聲明債權人若果不在刊登告示後的一個月內提出追討,新頂手人便不用負任何責任。老實說,憲報是官樣文件,普通的經營者那裡會天天查看憲報,看看有沒有名下的債務人將生意轉讓給他人,很多人就連憲報也未見過,個樣怎般也不清楚,如此法例確又令人感到好笑。但畢竟這條例只是為了在多方利益之中(這包括新頂手人及其轉讓者和債權人),尋求一個平衡,憲報即使有出現過轉讓聲明,只是免去新頂手人的債務責任,舊有的老細仍舊要對債項負責,當然,有很多奸商做不好生意,欠下供應商的貨款,無力清還,便索性一走了之,在失了蹤的情況下,債權人當然會變得申訴無門,但是十年人事幾翻新,不一定日後有人東山再起,那時便可向他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