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意圖逃稅或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

罪行

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而:

(a) 須填具的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填報的款項;或

(b) 填具的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或

(c) 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的有關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

(d) 提交的任何陳述或報稅表上簽署,而該陳述或報稅表是該人無合理理由相信屬實的;或

(e) 對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提出索取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口頭或書面答覆;或

(f) 擬備或備存或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或偽造或授權偽造任何帳簿或紀錄;或

(g) 使用或授權使用任何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

即屬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以及相等於以下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少徵收的稅款是指因該罪行而少徵收的稅款,或假若該罪行沒有被發現則會少徵收的稅款,另可處監禁6個月。

循公訴程序定罪(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則可處第5級罰款,以及相等於上述少徵收的稅款或會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另可處監禁3年。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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