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工業用柴油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C章《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第5B條,任何人士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一般稱為工業用柴油)的汽車,均屬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5及48條,海關人員可檢取、移走和扣留載有有關貨品(例如非法工業用柴油)的車輛,如有人違反有關條文,不論是否有任何人就任何罪行被定罪,該等車輛均可被沒收。海關在檢取車輛後,可按法例規定向法庭申請沒收該車輛,至於車輛應否予以沒收,由法庭作決定。

海關在考慮是否檢取車輛時,準則包括該車輛涉案的次數。按照海關的部門內部指引,若海關發現同一車輛在同一註冊登記車主名下再次使用非法工業用柴油,海關會檢取該車輛及向法庭申請沒收車輛。

除車牌號碼外,海關人員會跟據車輛其它登記資料,如底盤號碼及引擎編號去判斷該車是否同一車輛;所以車主即使更換車牌號碼,有關車輛亦不會被視作為另一車輛而避免車輛被海關檢取。

海關人員每日在全港各區黑點掃蕩售賣非法柴油(包括工業用柴油)的活動。同時,海關亦嚴厲打擊走私非法柴油進口的活動,以截斷非法柴油的來源。海關亦嚴厲打擊使用非法柴油的人士,例如檢查路上車輛有否使用非法柴油。上述均為日常執法行動,有些時候並與其他打擊走私活動結合。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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