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行一直認為,香港應盡快倣效英國訂立類款似當地法例 Access to Health Record Act (1990)和 Access to Medical Reports Act (1988)的條例,讓病人可以依照成文法所列明的情況向醫生和醫院索取病歷紀錄。
在現行香港法律下,我們只可根據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索取個人病歷紀錄,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High Court)作起訴前的資料披露(pre-action discovery)。
但市民必須明白個人病歷紀錄與醫療事件調查報告存有分別,前著可根據以上兩種情況取閱;但調查報告若是用於訴訟上的用途,則受到特殊守秘(privileged)的保護,較困難取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