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和醫療機關的責任

英國有一著名醫療疏忽案例Cassidy v Ministry of Health (1951年)說明醫院和醫院機關對病人存在不可下遞的責任(non-delegable duty)。而醫療疏忽的索償案件,往往同時間指出醫院或醫療機關未有設置或施行一套恰當的院內治療和跟進(proper system of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and after-care),明顯的事例程序包括:

  1. 提供足夠的手術儀器供治病用;
  2. 備有足夠的專業人手處理難產事件;
  3. 適當治療傳染病人和分隔防止傳染其他病人;
  4. 監管屬下醫護人員上失誤(failure to supervise staff)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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