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或以上職級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因在道路上或任何公眾地方的任何汽車排放煙霧或可見氣體,以致正犯有或已犯有與此有關的罪行,可截停及檢驗該車輛,並以訂明的儀器量度或安排量度從該車輛排放出來的煙霧或可見氣體。警長或以上職級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前14天內,因汽車排放煙霧或可見氣體,以致犯有本條例與此有關的罪行,可將書面通知以面交送達或郵遞方式送達該車輛的車主,要求他按照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及時間,將該車輛送交通知內指明的驗車中心或警署,以便:(a) 以訂明的儀器,量度排放的煙霧或可見氣體;或(b) 檢驗該車輛,以確定其目前的狀況,會否致令在使用時導致犯有本條例有關排放煙霧或可見氣體的罪行。獲送達通知的車主,無合理辯解而不按照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交出車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