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向筆者述說,他曾經去過銀行提款,因為柜面的小姐說他的簽名不大相似,要他再簽一次,小姐又說不似,結果老張大怒,大聲喝鬧,聲言戶口中的錢是他的,沒有理由不給他,老張如此大動肝火,分行經理也得出來查問,事情最後也和好解決,老張提了他想提的錢。老張聲言他在該役當中大勝,筆者立時感到極之可笑,銀行是一間商業機構,打開門做生意旨在求財,自然是顧客至上,老張的勝利並不代表真理便在他那一邊。銀行與存戶在法律上關係,實質上是一個借貸上的關係,銀行是借款的人,向身為銀主的存戶借錢,代價是銀行要支付存若戶干利息,當然,像支票戶口,是沒有利息的,但存戶和銀行仍是借貸的關係。至於定期存款,則利息更高了。介定銀行和存戶之間的關係十分重要,因為這是觸及兩者利益的。有些人以為銀行是存戶存款的託管人(Trustee),替存戶將存款保管著,而存戶是該等款項的正式擁有人。這種看法當然是錯誤的。一旦銀行清盤或倒閉,託管人便要將存戶的錢交回給存戶,可惜,因為存戶眾多,根本就無法辨別那些該是屬於那個存戶的。存戶存了錢入銀行而銀行不讓其提款,可以債權人的身份控告銀行,就像債主追債一般進行,出現這種情況並非沒有可能,其一是存戶無法証明自己是存戶,如簽名不對,又或缺乏任何身份証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