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合伙人,都有權以代表合伙生意的身份,向外進行借貸因此,以合伙人的身份向外用合伙生意的名義借貸,所有合伙人都有責任負責清還。因此,如果合伙人之間,想就個別的合伙人向外借貸的權力有所限制,應以合約內容形式作出規範,例如規定某一合伙人不可以向外借貸超過某個數額。但是合伙人必須明白,這只是對各合伙人存在有約束力,違反這條款的合伙人,只算是違反了合伙協議中的條款,但全體的合伙人仍然要就這個債項向債權人負責,而合伙人的責任是「共同和個別」(joint and several)的。
作者: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聯絡電話:624-88888 WhatsApp:9741-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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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