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生意和收購公司

  • 不要將生意轉讓(俗稱頂手),和收購公司混淆了,前者是一項經營的買賣,主要包括是商號的聲譽、顧客和生財器具。收購公司是指將某間有限公司的簽發了的所有股票,全數購入。
  • 在生意轉讓的情況下,假如轉讓的交易有將之刊登在憲報上,新頂手人不用負上舊有的債項,除非債權人是在刊登聲明的一個月內向新頂手人提出。至於收購公司方面就有所不同,買賣雙方即使做過任何功夫,債權人依然可以向該被收購了的公司追討欠債,新的股東絕對不可以聲稱已轉了手,而對舊有債項不負上任何責任。
  • 生意轉讓跟公司收購乾淨快捷很多,理由是被收購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有它的權利和責任,不因股東和董事的轉變而有所變更。
  • 大凡收購公司的人,必須對公司的負債情況了解清楚,債項愈大的公司,其價值當然便愈平宜。而在收購交易完成前,買方必然看清楚公司的收支和盈利虧損賬目,了解公司的財政底細,否則在購入後還要應付一大堆的債項,卻又不明白收購的利害,結果只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即使舊的股東曾經承諾會負上責任,但到時已經可能是不知跑了那裡去,當然,賬目是人做的,也有虛假不確的可能性,但這是刑事和欺騙的行為,防不勝防,要避免就只好不收購了。

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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