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認領車輛的處置 (106條)

如根據第104條扣留的車輛在3天內無人認領,警務處處長須向登記車主送達書面通知,通知該車主除非他:

(a) 向警務處處長繳付附表5指明的車輛移走及存放費用;及

(b) 在通知書向他送達後14天內,從扣留車輛地方移走該車輛,

否則該車輛即成為官方財產。

如車輛在送達通知書後14天內仍未移走,該車輛即成為官方財產,並可予出售或按警務處處長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處置。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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