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驗車主任根據本部檢驗車輛時,發覺該車輛與下述詳情不符:(a) 載於登記冊內有關該車輛的詳情;或(b) 登記申請書或車輛過戶通知書內所載有關該車輛的詳情,則該驗車主任須通知署長,並須以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方式將通知書送達以下的人:(i) 該車輛的車主,或如檢驗時交出車輛檢驗的人在場,則送達將車輛交出檢驗的人;及(ii) 如適用的話,送達新車主。送達的通知書,須:(a) 採取署長指明的格式;及(b) 指明該車輛與有關該車輛詳情不符之處,而該等詳情是:(i) 載於登記冊內;或(ii) 載於登記申請書或車輛過戶通知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