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或由署長所發出顯示該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其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但於任何根據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無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