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交通意外死者辦承辦

在交通意外死亡案中,很容易在事後引發民事索償,索償的依據是侵權法(Tort)中的疏忽責任(Negligence),而提出控訴者,論及的死者可以是司機、行人或車上乘客,至於索償的數額,可大可小,主要要視乎死者的年歲和收入而定。

意外的死者已死,當然不能提出控訴,而在法律上,有身份提出控訴的人是死者的個人代表,如果死者死時已立有遺囑,他的個人代表是遺囑中指明的執行人(Executor),倘若是沒有遺囑,便是承辦人(Administrator)。

不論是執行人或承辦人都好,他們都要向法院辦理手續,取得承辦書才有正式身份提出控訴。辦理承辦是一件苦事,死亡是自然規律,天天也會有人死,法院累積案件眾多,要快捷絕非易事,筆者一直認為,如果死者是死於別人的疏忽,需要興訟處理索償的話,法院應就此優先作出處理,特別是那些因工業意外遺下孤兒寡婦的情況,更加要如此作,免得死者後人由痛苦變得更加痛苦。

有遺囑辦理承辦申請,因遺囑的效力緣故,會比無遺囑者較快,但也不時花上半年的時間才獲得承辦書,到那個時候,証人可能已經消失得七七八八,又或記憶較不如前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