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與登記冊、登記申請書或過戶通知書內的詳情不符

凡驗車主任根據本部檢驗車輛時,發覺該車輛與下述詳情不符:

(a) 載於登記冊內有關該車輛的詳情;或

(b) 登記申請書或車輛過戶通知書內所載有關該車輛的詳情,

則該驗車主任須通知署長,並須以面交送達或掛號郵遞方式將通知書送達以下的人:

(i) 該車輛的車主,或如檢驗時交出車輛檢驗的人在場,則送達將車輛交出檢驗的人;及

(ii) 如適用的話,送達新車主。

送達的通知書,須:

(a) 採取署長指明的格式;及

(b) 指明該車輛與有關該車輛詳情不符之處,而該等詳情是:

(i) 載於登記冊內;或

(ii) 載於登記申請書或車輛過戶通知書內。

作者: 伍家賢律師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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