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生意 (partnership) 俗稱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不是獨立法人,合夥人對合夥生意債務負上個人責任。但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合夥人出資的責任,因此合作夥伴應該在合夥經營時就出資作出協議,最好採取書面,免除爭議。 合夥人的資金貢獻,普遍上是存入現金,但亦可以是其他資產,例如物業、商標、專利、商譽等。
如果作出了資金貢獻,則必須在合夥協議中加以說明,並且在會計賬目上充分公平地反映。 特別是如果資金是以現金以外的資產進行的,合夥協議必須顯示這些資產的價值。
在合作夥伴關係中,與有限公司的對外責任相比,特別是業務上的負債,合夥人出資並不重要,原因是無論如何,合夥人必須使用私人資金來支付任何債務,責任「無限」。
然而,從實際生意操作上,資金近乎必需,合作夥伴必須有充分的資本用於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否則,合夥人隨時要用私人資金來償還債務,生意上有充足的流動資金 (cash flow),也將降低合作夥伴之間衝突的可能性,否則任何一方拒絶承擔支付債務,將令合夥人之間失去互信,最終甚至解散合夥業務,出現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