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據

我們通常所指的按揭(Mortgage),是指將註冊名下的物業(土地或樓宇)按給銀行或財務公司,以此換取銀行的貸款。但不可不知,經營售賣的貨品,也可以將之按揭,其形式可以口頭或書面,如果是以書面方式簽署,並依照抵押借據條例(Bill of Sale Ordinance)可定義為「個人動產」(Personal Chattels)的話,並由個人擁,這份書面文件便成為一份「條件性抵押借據」(Conditional Bill of Sale)。

條件性抵押借據雖然容許抵押人持有貨物,但假如他不按時攤還所借款項,則放債人大可沒收抵押人手持之貨品,用作償還自己的借貸款項。

抵押借據能夠提供商業上極大的方便,因為經營生意的人,手持現金通常極之有限,購買貨物除了是可獲得一至兩個月的信用期(Credit Period)外,還以可由銀行或財務公司借錢進行。當然,假如份量過多,便相當危險,因為公司高企(Highly Geared),現金來源一旦收縮,便會出現周轉的困難。當然,這只是一個商業經營決策的問題,跟法律拉不上關係。但是,做生意如果希望成功穩健的話,明智的商業決擇和美妙的法律依據,是不可或缺的。

抵押借據必須在公司註冊署進行登記,內容清楚陳列貨品清單,並簽署妥當,登記列有時間,即並須在簽署後七天之內進行。登記後,條款必須嚴緊地遵行,否則便會變成無效(Void)。所謂「無效」,即放債人無法依此獲得抵押借據條例提供的保護。

作者: 法周刊